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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中欧体育最新地址散装茶叶不能认定为预包装食品十倍赔偿亦不能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2024-05-20 12:22:37 来源:中欧体育在线登录 作者:中欧体育app下载官网

  再审申请人徽燕(北京)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燕茶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培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京民申33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徽燕茶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鎏、乔国旗,被申请人张培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申请人销售的产品系散装食品,并非预包装食品,而且有合法来源。申请人所经营的散装茶叶按照行业惯例,在客户购买时会根据其具体要求进行现场称量包装,所用的包装袋和礼盒都是统一采购的标准产品,公司并不生产包装袋和礼盒,只是在塑封的时候贴上“徽燕”的标志。所售茶叶也是从合法渠道购进,并且根据茶叶行业的惯例,出售散茶不打标签,直接包装。这种销售模式不仅是申请人一家如此,而是整个茶叶行业的销售惯例,不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出售的确实是散装茶叶,有茶叶包装盒进货单,包装袋、塑封机、称重称、散装茶叶及包装盒照片为证,但张培磊是打假老手,在购买过程中特意要求进行高档包装,目的就是把散装茶叶伪装成预包装食品进行购买。张培磊购买时间长达两小时,但其只提交了二十分钟的视频,视频不完整。

  2.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第二条规定不是对消费者身份的定义,不能以此条规定否定购买者消费者身份。申请人认为该认定有误。对于张培磊职业打假人的身份,申请人在一审时就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张培磊在购买过程中反复对外包装进行拍照和录像,可见其早有预谋,精心策划,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经申请人查询,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张培磊仅因购买茶叶而提起的诉讼就有8次,其中因在马连道茶城购买茶叶起诉5次;2015年至2017年间,张培磊因购买商品提起的诉讼24件,涉案产品多为昂贵的红酒、手机、电脑、野生蘑菇等,并均以标签标识不清或虚假宣传为由索要高额赔偿,涉及购买金额近150万元。张培磊仅在与北京湖南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就以购买的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获赔1382400元。《消费者权益保》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普通消费者的权益,而不能让某些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者借法律之手来中饱私囊。

  3.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只要食品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可以主张“十倍价款赔偿”,申请人认为该认定有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处的语言环境和上下文的联系,应当理解为,该法条整体都是在讲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如何向经营者及生产者主张权利,故在消费者未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十倍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仅是对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的鼓励,而不是对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的鼓励。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职业打假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立法原意,法院不应支持。

  5.规范“知假买假”行为已经成为法院和工商部门的共识,我国已有多家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2016年12月12日江苏高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二条规定: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制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我们将依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在(2017)京0102民初2692号判决书中,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张培磊在购买无中文标签的红酒要求十倍赔偿获得胜诉后,再次购买并购买过程,并非以维护消费者权利为目的,而意在通过打假牟利,故不能认定为消费者,不能获得十倍赔偿。该案张培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申请人认为,立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张培磊的牟利行为并不是为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也不是为了促进生产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而仅仅是钻法律空子,达到自己不劳而获的目的,显然已经背离立法初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1.申请人谎称涉案茶叶为现场称重与事实不符。买卖行为发生在申请人所在店铺营业的公共场合,我手持华为手机摄像,视频清楚记录了从看到涉案茶叶,到决定购买品类、数量、价格、刷卡付款、开具销售单的购买全过程约20分钟。如实反映了当时购买的品类、商品的价格和购买的数量,都是当时做出的决定,视频可以清楚看出涉案茶叶是预先定量包装的,并非现场称重后要求包装。购买过程只有20分钟,申请人称为商场帮忙开,让我多等一会儿,我等待申请人开等了一个多小时。涉案茶叶销售单开的涉案商品单位为“套”,是数量单位,不是重量单位,其销售推介的过程中也一再说套和盒,从来没有说按斤销售,更没有说称重再装盒销售。

  2.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涉案茶叶是预先定量包装好进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但是在标签上却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属于三无产品。申请人明知没有生产许可资质而包装生产销售食品,且虚假标注QS生产许可标识,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具有生产许可证,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应当依法十倍赔偿。

  3.全国人工委法律条文表述规范中对于“牟利”的解释为,通过违法行为追求利益。我是通过合法购买行为获得赔偿,没有违法行为,更没有非法利益,不存在牟利情况。

  4.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案例,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非受到人身损害。更何况支付货款却买到不合格商品,本身就是财产损失,就可以索赔。

  5.我购买涉案茶叶是在年底,购买目的是为了走亲访友作为礼品进行个人消费,既没有用来再经营也没有再生产,属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6.最高法院答复代表的意见中所称的遏制牟利性打假行为,是指通过违法行为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如掉包夹带等违法行为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仅要遏制,还应该严加惩处。该意见中再次说明食品药品领域还是支持知假买假的。

  7.申请人既是涉案茶叶的生产者又是经营者,生产经营的涉案茶叶预先包装,明知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影响食品安全,其包装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购买决定,将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销售,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二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张培磊以在徽燕茶业公司购买的预包装食品为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2018年2月11日,张培磊在徽燕茶业公司购买大红袍茶叶20盒,单价260元,合计金额5200元。双方均认可,徽燕茶业公司另赠送张培磊同款大红袍茶叶1盒。张培磊要求徽燕茶业公司退还其货款5200元,其同意返还21盒大红袍茶叶。

  张培磊主张徽燕茶业公司销售给其的20盒大红袍茶叶为预先定量包装的三无食品,就此提交涉案实物及购买过程录像为证。张培磊提交的实物为红色长方形礼盒,一盒塑封已经拆封,一盒塑封完整,该礼盒仅标注“大红袍传承经典古法制艺”“德茶说”字样以及“徽燕”标识圆形封口标、“大红袍”字样方形封口标,礼盒内装灰、红、黄三个小盒,小盒仅标注“大红袍传承经典古法制艺”“德茶说”字样,每个盒子中内装10小袋封装茶叶,茶叶袋上亦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购买录像时长20分钟,录像显示售卖茶叶男子称“塑封好的20套,剩下1套没有塑封好的就送你过年”,红色长方形礼盒上所贴标签内容为“300克,298元”,售卖茶叶男子称“再给你打一个折,260元”,录像显示购买者反复查看并拍摄红色长方形礼盒包装、三个小礼盒包装以及茶叶袋包装情况。

  徽燕茶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提出张培磊购买的为现场称重、现场包装的有正规进货来源的质量合格的散装茶叶,并赠送礼盒,购买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而购买录像仅20余分钟,未拍摄包装过程,就此提交员工刘鹤清证言、邑沓大红袍销售单、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茶叶包装盒进货单、大红袍茶叶检测报告、北京市茶叶协会《说明》、北京茶叶企业商会《关于马连道茶叶经营业态的说明》、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驻北京企业分会《关于马连道茶叶经营业态的说明》、包装袋照片、塑封机照片、称重秤照片、散装茶叶及外包装纸盒照片为证。张培磊对刘鹤清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提出证人存在利害关系,对照片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提出其购买的为预先定量包装的茶叶,并非散装茶叶现场称重包装,与协会《说明》等所述情况不同。

  徽燕茶业公司主张张培磊非普通消费者,系职业打假人,短期内大量购买茶叶后直接起诉,未向食品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也未与销售者协商,为了打假盈利,就此提交张培磊起诉民事案件材料、2015年至2018年案例列表及张培磊在多家茶城购买茶叶说明为证。张培磊对案例列表中一件案例表示不清楚,对其余证据不持异议,认可其2018年2月购买大量茶叶,表示时值年底其购买茶叶送人,其中部分无问题茶叶已经消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培磊与徽燕茶业公司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涉案茶叶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本案中,张培磊提供的录像显示涉案食品系提前包装好进行展示并标注价格的食品,徽燕茶业公司关于现场称重及现场包装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涉案食品符合预先定量包装的特征,应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徽燕茶业公司所售预包装食品无以上任何信息,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述食品应依法实施召回,故对张培磊要求徽燕茶业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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